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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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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指对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的分级、分类标准按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接受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和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条 本制度是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总承包部及职能部门与各分包单位项目部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总承包部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体系,总承包部对各分包单位项目部的应急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指导、督促各分包单位项目部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监督检查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三)指导、督促各分包单位项目部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指导、督促、协助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五)将各分包单位项目部的应急管理纳入总承包部的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分包单位项目部是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三)编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四)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所属项目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六)积极与地方政府、总承包部、业主、监理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 总承包部项目经理是总承包项目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所属项目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项目的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总承包部、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本项目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项目应急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第九条 总承包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总承包部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由总承包部副经理、安全总监和各分包单位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总承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包单位项目部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质安环部主任担任。

第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决策机构,负责应急过程中的重要决策,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实施和应急过程中的指挥,协调各应急工作小组的救援工作。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分析处理现场应急处置小组报送来的信息,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动态信息;必要时,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布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应急救援信息。

(三)各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督促落实领导机构的指示及有关决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紧急重要的情况,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总承包部所属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组织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等),各应急小组负责人由总承包部人员担任,各应急小组成员由各分包单位项目部现场人员组成。

第四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 总承包部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编制本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发布

第十四条 总承包部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组织内部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后,由项目经理签署后发布、实施。

(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应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发布。

(二)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总承包部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编制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应报业主、监理单位备案,并视地方政府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六章 应急演练、评估、总结和修订

第十六条总承包部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或综合演练、单项演练等方式,内容,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一)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二)根据危险性分析和施工形势及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重点部位、危险性较大作业活动的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在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进行演练总结。演练总结可分为现场总结和事后总结。

(一)现场总结。在演练的一个或所有阶段结束后,在演练现场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评和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阶段的演练目标、参演队伍及人员的表现、演练中暴露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等。

(二)事后总结。在演练结束后,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

演练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演练目的,时间和地点,参演单位和人员,演练方案概要,发现的问题与原因,经验和教训,以及改进有关工作的建议等。

第十九条应急演练单位应当依据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总结报告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并报总承包部审批。

第二十条总承包部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生产实际和组织机构、环境等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将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备的,应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部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采取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各级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各岗位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第八章 应急响应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项目)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和救援,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承包部、业主、监理、上级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总承包部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部及分包单位项目部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披露经批准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项目)在应急处置和救援时,应服从总承包部及当地政府的指挥和调度,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防止产生次生、衍生灾害。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及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各项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九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八条总承包部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保证资金投入

第二十九条总承包部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逐级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备案制度、重大隐患分级监控制度、隐患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告制度,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实现对主要危险因素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效监控、治理。

第三十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积极采取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手段,尽可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并通过预先采取预防措施,如从项目安全规划、选址、隐患排查治理、减少危险物品存放量等方式加强各项应急预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应急储备物资为主和社会救援物为辅的应急物资供应保障体系,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通信、设备物资、技术等应急资源保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同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根据应急需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三十二条加强应急培训和危险告知工作。

(一)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培训规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培训、普及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逃生等应急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并定期组织考核。

(二)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